各有關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現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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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大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打擊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安全規范、健康科學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騙提行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住房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書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設備材料發票等票據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利用虛假的工作關系證明、工作調動轉移證明、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證明、房屋鑒定書、醫院疾病診斷證明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六)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提取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騙貸”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騙貸行為主要包括:
(一)虛構婚姻信息、利用虛假的婚姻證明材料或者不真實反映婚姻狀況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虛構房產信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書和票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利用虛假的工資收入證明或者不真實申報工資收入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利用虛假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證明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以掛靠代繳住房公積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實反映負債情況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六)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貸款條件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五條 經調查核實提取用途不符合規定或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經責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視同騙提行為處理。
第六條 突擊提高繳存基數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調低繳存基數,或者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改正的,視同騙貸行為處理。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發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暫時留存全部原始資料,予以立案調查,并告知繳存職工在立案調查期間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暫停時限不超過3個月。
第八條 立案后,公積金中心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發函或者上門取證,收集、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并對繳存職工進行詢問調查,做好詢問筆錄,繳存職工應當配合公積金中心調查。
第九條 調查終結,公積金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的,應予撤銷立案并立即通知繳存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結,符合貸款條件的按貸款審批程序辦理,不符合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將原始資料退還繳存職工。
(二)騙提騙貸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向繳存職工下達處理決定書。
(三)騙提騙貸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繳存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濟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第十一條 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繳存職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繳存職工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繳存職工收到處理決定告知書后有權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積金中心應當充分聽取繳存職工的陳述、申辯,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 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未到場簽收或者拒絕簽收處理決定告知書、處理決定書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方式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如通過其所在單位轉達或者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告送達。
第十五條 騙提騙貸行為成立后,公積金中心可以對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作出如下一項或者多項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退款;
(三)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
(四)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騙貸行為情況通報;
(五)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
(六)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七)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通報批評是指繳存職工存在騙提騙貸行為但被及時制止,且違規違紀情節較輕,公積金中心對其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責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積金中心責令騙提騙貸行為的繳存職工在規定期限內全額退回已騙取的資金。
第十八條 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是指公積金中心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記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系統,繳存職工5年內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
第十九條 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騙貸行為情況通報是指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報送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是指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在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報紙、電視、微信、微博等媒體對外披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是指公積金中心可以將繳存職工騙提騙貸行為信息報送至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統,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是指繳存職工實施騙提騙貸行為過程中,涉嫌違紀、違法的,由公積金中心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或者不真實的資料,虛構提取和貸款條件,協助繳存職工騙提騙貸的單位或其員工,公積金中心將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納入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征信)系統,并作以下處理:
(一)屬于勞務派遣機構的,向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二)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三)屬于金融機構的,向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或者證券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四)繳存單位出具虛假資料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五)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按公積金中心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三)騙提騙貸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從輕、減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