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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實施辦法

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0-08-26 點擊數:- 分享到:

  粵退役軍人規〔2020〕1號

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

  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廣東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開、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到廣東省安置和廣東省內跨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的。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三)因戰致殘的。

  (四)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是烈士子女的。

  (六)父母雙亡的。

  (七)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接收安置的。

  第五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第四條第(一)、(二)種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符合(三)、(四)、(五)、(六)種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辦理。

  第六條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照現行移交接收規定執行。符合第四條情形之一,集中移交的由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分解安置去向,非集中移交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并按相關規定逐級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批。

  第七條辦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須在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個月內,由本人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遞交材料。具體材料包括:

  (一)退役士兵個人申請書。

  (二)退役士兵檔案。退役士兵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移交。

  此外,符合第四條第(一)種情形的,還需提供退役士兵父(母)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屬集體戶的,審驗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符合第四條第(二)種情形,在配偶戶口所在地安置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屬集體戶的,審驗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在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的,還需提供本人結婚證原件、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屬集體戶的,審驗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與配偶父(母)關系的承諾書。

  符合第四條第(三)、(四)、(五)、(六)種情形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入伍地街道(鄉、鎮)出具當地無法滿足醫療、生活保障需要等相關證明,退役士兵與安置地親屬具有親屬關系的承諾書、親屬同意入戶的證明、親屬的戶口簿原件。此外,父母雙亡的,還需提供父母雙亡證明原件。是烈士子女的,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原件。

  符合第四條第(七)種情形的,隨檔案移交時還需提供接收安置單位的接收函,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安置對象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推薦函、個人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承諾書(已婚需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簿原件)、士官退出現役證、用人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延期辦理的,應在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個月內先行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說明情況。

  第八條接收易地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辦理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退役士兵遞交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將材料退回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檔案按原移交途徑退回。

  第九條辦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向退役士兵本人發出《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書》《自主就業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入戶介紹信》,并向同級公安機關送達備案通知書。

  第十條公安機關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辦理社保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經確認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須按規定時間到安置地報到,辦理接收安置手續。因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報到超過30天的,不予接收安置。

  第十二條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實施辦法(試行)》(粵民安〔2013〕2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請書(樣式)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書(樣式)

  3.自主就業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入戶介紹信(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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