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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19-07-11 點擊數:-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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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屆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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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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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7月9日,遂溪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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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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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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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遂溪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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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規范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長遠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從縣情和實際出發,正確有效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協調、工作程序、實施監督等機制,提高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縣,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三)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四)縣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需依法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其中,涉及財政資金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預算調整草案,應單項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五)縣本級決算草案;

(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及重大措施;

(七)民政、民族、僑務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授予或者撤銷遂溪縣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十)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十一)縣人民代表大會交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縣人民政府提請或者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三)根據中共遂溪縣委建議,需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地方政府在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作出決議、決定:

(一)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實施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縣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

(四)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縣國有資產變更、重組等方面的重大情況;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及實施情況;

(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及實施情況;

(八)重大基礎設施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九)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以及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的情況;

(十)主要江河流域、海域、灘涂、岸線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情況;

(十一)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二)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公共文體設施等事關重要民生公共服務項目的建設情況,以及重要公用事業服務收費項目的確立和調整等事項;

(十三)確定縣級標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紀念物;

(十四)同國內、外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關系事項;

(十五)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的處理情況;

(十六)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經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

(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機構以及縣、鎮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行政區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依法在出臺前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章 ??重大事項的提出

第九條 ?下列機關或機構可以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縣人民政府;

(三)縣監察委員會;

(四)縣人民法院;

(五)縣人民檢察院。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分別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人民政府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簽署。

第十條??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提請機關和人員應當同時提供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必要性、可行性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等,必要時還應當提供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重大事項議題的提請、變更,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擬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議題,應在每年年終前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下一年的提請建議。法律、法規規定須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方面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重大事項和縣人民政府事先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的議題確有必要調整,或未列入年度工作計劃臨時提請的,提請機關的辦事機構應提前六十日向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告,并說明理由。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并將主任會議的討論結果在七日內通知提請機關的辦事機構。

(三)提請機關應當在縣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議題的三十日前提交議案或報告文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的重大事項,縣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議案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審議。急需審議的,縣人大常委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議。

第四章 ??重大事項的審議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或者報告,需要做出決議、決定的,由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討論后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三條??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有關機關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評估會或者聽證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組織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承辦的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對相關情況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有關方面進行補充論證;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四條??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根據需要公開征求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與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相結合。

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介紹情況。

第十七條??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重點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相抵觸,維護法制統一。

第十八條??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負責承辦的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研究采納各方面意見。對公眾的意見建議,應當匯總并作出綜合反饋。

第十九條??縣人大常委會對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決議,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第二十條??縣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認為需要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縣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認真執行,并根據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可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集中報告,或者在有關專項工作報告中報告,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縣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報告只審議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會后十日內,將審議意見、建議轉送提請機關。提請機關應當按照常委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重大事項決定決議實施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將其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進行跟蹤監督,并將監督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不執行決定決議、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或者執行決定決議、處理審議意見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遂溪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