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實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隱私權的明確賦權,我國已構建起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框架。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當使用個人信息可能涉及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等糾紛。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認定某公司公布員工個人信息超過合理邊界,構成侵權?! ?/p>
鄭某系某公司員工,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屆滿,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2023年12月9日,公司通過郵件告知鄭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聘,鄭某未予回復。2024年2月19日,公司在廠區公告欄內張貼聘雇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包含以下內容:“鄭某在受聘期間,工作表現無法達到公司規定標準,且無改善,公司決定不再續聘?,F通知鄭某前來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及等候合同到期終止告知書后,聘用關系到期終止。”并在通知書中載明了鄭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住址、手機號碼的詳細信息。
鄭某發現上述張貼公告后,認為公司無權公布其個人信息,要求撤回。張貼兩三天后,公司予以撤回。后鄭某以公司發布的通知書侵害其隱私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钡谝磺Я闳龡l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東莞中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某公司在廠區公告欄內張貼的聘雇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中所載明的鄭某身份證號碼、戶籍、家庭地址均為鄭某的個人信息,且均為鄭某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鄭某對此享有隱私權。某公司使用鄭某的個人信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東莞中院判決某公司在廠區公告欄處張貼向鄭某賠禮道歉的聲明,以消除對鄭某的影響。因某公司已撤回張貼的通知書,侵權行為已經停止,且持續時間較短,影響較小,鄭某亦未舉證證明其精神遭受損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對鄭某訴請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個人信息的使用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住址等是個人信息,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個人信息的使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個人信息,應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不得過度處理,并應征得權利人同意,在取得權利人授權使用后,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保護個人私密信息。擅自公布屬于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侵犯隱私權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公司與員工存在勞動爭議需向員工發送書面函件,可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向員工本人發送。即便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公開相關函件內容,也應當對其中包含的員工本人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等個人私密信息進行有效遮蔽處理,確保這些個人隱私不被他人知曉。對員工離職原因的描述應當客觀屬實,不得影響員工后續就業。如進行非客觀的負面評價,使員工的一般性社會評價降低,可能會構成侵犯名譽權,嚴重的可能涉及侮辱罪、誹謗罪等。(王相東)
來源:人民法院報、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