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彼觳皇芰?,自刎而死。
——《史記·循吏列傳》
解析:誓死捍衛法律尊嚴
《史記·循吏列傳》中記載的“石奢縱父自刎案”講述了官吏放走了殺人的父親后請罪自殺的故事。春秋戰國時期尚無審判官吏回避的規定,因此出現了審判官吏審理自己的親屬時面臨情法沖突的兩難情形。對審判官吏的回避制度始于唐朝,為了防止審判官吏因親屬或仇嫌關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認了審判官吏的回避制度,稱作“換推”制。在本案中因無回避制度,故石奢在面臨情法沖突時,選擇縱父后自殺,以自己生命承擔了違法的責任,反映了當時司法官吏對法律責任規定的自覺維護的觀念和循法精神。石奢的做法有以下典型意義:
1.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權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靈魂和生命線,保證司法公正也是提高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的關鍵。古代中華文化中就有維護司法公正的良好傳統,如在本案中,石奢的父親犯下了殺人的罪行,本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因受到孝道文化的影響,石奢只能將父親放走,但放走后也自知徇私枉法而自殺。石奢用行動昭告犯罪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用行動維護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2.嚴格遵守司法官責任制度
司法官責任制度是中國古代法文化的重要內容。以法治官,是中國古代行政法制的悠久傳統,也是中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我國古代的職官管理制度頗為嚴密,早在奴隸制時期就有對官吏犯罪予以處罰的規定。如《尚書·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的記載,作為治官的“官刑”也適用于執法裁判的司法官吏。《尚書·呂刑》規定了“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司法官吏審判案件因為倚仗官勢、私報恩怨、受人左右、接受賄賂、接受托請,以致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處理時,都要承受與枉法幅度相對應的刑罰處罰。在春秋時期,司法官吏因錯殺而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思想或法律規定就已存在,而且受法家思想影響,在執行上十分嚴格。本文中的案例不僅體現了石奢的循法精神,更反映了當時司法官吏自覺維護法律規定的觀念。以內心自省與責任約束相結合的中國古代司法官責任制度,是中國古代的一大創造,也是古老的中華法系區別于世界其他法系的顯著標志之一。
3.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司法官責任制度發展至現代中國,就是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在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標志性意義和全局性影響,對于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具有深遠意義。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就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它在賦予法官審理裁判案件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強調法官對裁判結果負責。司法責任制中的“責任”內涵豐富,既包括法律責任,又涉及紀律責任;既包括行為責任,也包括結果責任;既包括法官審判責任,也包括審判行政管理責任等。司法責任制的全面落實不僅要依靠制度上的推進與完善,更需要審判人員內心認同和自覺遵守。審判人員只有始終堅守以公平正義為根本遵循的法律職業良知,始終秉持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的責任感,才能真正使司法責任制落實落地,使每一個司法裁判都能經得起法律和道德良知的拷問及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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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