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景區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在調研的基礎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出臺了《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定價形式和定價范圍。《管理辦法》規定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城市公園、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同時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并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
二是明確定價原則和成本構成。《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堅持公益導向,以規范成本構成為核心,按照主要補償景區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合理成本并適當反映景區價值的原則分類核定,其中定價成本應嚴格限定在景區游覽區域范圍內維持景區正常運營所需的合理支出。
三是明確定價程序和門票規范。《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應當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同時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實行一票制、臨時展覽門票、聯票等形式進行了規范。
四是明確門票優惠政策及管理要求。《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宗教教職人員等特定群體給予優惠。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惠方案,擴大優惠范圍及標準。景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門票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對旅游者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等。